(2023)粤0309民诉前调21904号开庭公告

作者: 刘静涛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1-20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30309民诉前21904    

梁盛华、深圳市鼎格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卡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高望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胡刚志、梁盛华、深圳市鼎格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卡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30309民诉前2190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申请追加上列三个被告作为2020030911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2、上列三个被告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鼎格物流有限公司对2019030911739号民事调解书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前全部债包括:债务本1478642.61元、案件受理11725元、保全5000元、利息,以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其中,利息1478642.61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6%的标准,20191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时算2023831日的利息414019.93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478642.61元为计算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2019126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时计算2023831日的利息352951.99元,以上各项暂合2262339.53元,以上金额币种均为人民币。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20241220100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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