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309民诉前调21904号开庭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309民诉前调21904号
梁盛华、深圳市鼎格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卡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高望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胡刚志、梁盛华、深圳市鼎格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卡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3)粤0309民诉前调2190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申请追加上列三个被告作为(2020)粤0309执11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2、上列三个被告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鼎格物流有限公司对(2019)粤0309民初11739号民事调解书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前述“全部债务”包括:债务本金1478642.61元、案件受理费11725元、保全费5000元、利息,以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其中,利息以1478642.61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时算至2023年8月31日的利息为414019.93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1478642.61元为计算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从2019年12月6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时计算至2023年8月31日的利息为352951.99元,以上各项暂合计2262339.53元,以上金额币种均为人民币。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4年12月20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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