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9701号判决公告

作者: 易锦霞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9-19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9701    

 

    深圳市帆祥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黄滔与被告深圳市帆祥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意立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肖锡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30997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滔维修11318元;
    二、驳回原告黄滔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79元,由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62元,由原告黄滔负17元。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黄滔案件受理62元。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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