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3702号判决公告

作者: 易锦霞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0-2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13702    


谢正国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胖胖来拉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谢正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309137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谢正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理赔26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6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23316日计至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谢正国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50元,由被告谢正国负担。被告谢正国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案件受理50元。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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