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6265号判决公告

作者: 黄云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1-13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16265    


余文超、包盛乐

原告罗秋林与被告余文超、包盛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309162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包盛乐、余文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秋林支付货200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070元为基数,20237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5.32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322元,全部由被告包盛乐、余文超负担。原告罗秋林已预交案件受理322元,由本院予以退322元。被告包盛乐、余文超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32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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