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诉前调17969号开庭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诉前调17969号
屈智元:
申请人向妮与被申请人屈智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0309民诉前调1796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40,0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利息41,324.89元(以14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自2022年7月4日起算,暂计算至2024年6月21日为41,324.89元;实际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共计181,324.89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关于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告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第八条,《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院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排定审判法官指导司法辅助人员和特邀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排期、送达、固定诉辩意见、证据交换、司法鉴定等工作,你若不同意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应在签收告知书当日内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4年11月26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