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6503号判决公告
作者: 陈琦迪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1-1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16503号
肖乔友:
原告易风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肖乔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309民初16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解除原告易风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肖乔友于2020年10月30日签订的编号为YFHZDL001HT2010290001 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肖乔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易风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8480元;
三、被告肖乔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易风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80元;
四、被告肖乔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易风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违章违约金3500元;
五、被告肖乔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易风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支付收车费9780元;
六、驳回原告易风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38元,由原告负担161元,被告肖乔友负担877元。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本院向其退回877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87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案公告费37.5元,由被告负担,公告费原告已预交。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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