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5163号判决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15163号
黄定会:
原告石怀凯与被告黄定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309民初151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黄定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石怀凯支付工程款208000元;
二、被告黄定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石怀凯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以208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12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119元,由被告黄定会负担。原告石怀凯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119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黄定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119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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