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2654号判决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12654号
朱浩:
原告深圳市龙华区时代数码产品租赁商行与被告朱浩、第三人广州研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309民初12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朱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龙华区时代数码产品租赁商行支付买断款5784.5元和逾期利息(以买断款5784.5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30日起按照每天0.01%的方式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朱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龙华区时代数码产品租赁商行支付本案前期律师费298.84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龙华区时代数码产品租赁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50元),原告深圳市龙华区时代数码产品租赁商行已预交。全部由被告朱浩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深圳市龙华区时代数码产品租赁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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