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诉前调24559号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诉前调24559号
张清梅:
申请人胡蝶与被申请人张清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0309民诉前调2455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解除原被告的租赁关系,被告立即搬离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民治社区熙园山院55栋3002室,将房屋返还给原告;二,判决被告支付2024年3-4月,7月1日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的租金54000元(租金计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8月)及利息100元(利息的计算以人民币54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人民币100元,待判决确定后按实计算。)三,判决被告支付2024年1-7月的物业管理费(含违约金)5359.76元及利息100元(利息的计算以人民币5359.76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人民币100元,待判决确定后按实计算。)四,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合计:59559.76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关于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告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第八条,《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院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排定审判法官指导司法辅助人员和特邀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排期、送达、固定诉辩意见、证据交换、司法鉴定等工作,你若不同意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应在签收告知书当日内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4年12月12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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