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6814号判决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6814号
易耀辉:
原告深圳市鑫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易耀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309民初68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易耀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鑫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发动机租赁费 11000 元;
二、被告易耀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鑫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 1100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3 年 6 月 15 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鑫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102 元、保全费 941 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 1848元、保全费 828 元,被告负担受理费 254 元、保全费 113 元。原告预交的受理费、保全费,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 254 元、保全费 113 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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