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4897号判决公告

作者: 刘政传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0-29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14897    


卢志勇

原告深圳市伟诚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金业五金电线商行、卢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309148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金业五金电线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伟诚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19,435.5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19,435.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2021123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卢志勇对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金业五金电线商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342元,由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金业五金电线商行、卢志勇共同负担。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金业五金电线商行、卢志勇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深圳市伟诚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案件受理342元。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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