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7655号判决公告

作者: 易锦霞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1-22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17655    


吴笛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吴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309176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吴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支付理赔3515元,并支付利息(351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3.45%2023530日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50元,由被告吴笛负担。被告吴笛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案件受理50元。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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