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8764号判决公告

作者: 刘政传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2-03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18764    

    叶文弟

原告吴宇明与被告叶文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309187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叶文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宇明偿还借25,000元;二、驳回原告吴宇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488元,由被告叶文弟负担。被告叶文弟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吴宇明案件受理488元。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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