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6297号判决公告

作者: 黄云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1-1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16297    


深圳市龙岗区雅园四季鲜果园水果店、李磊磊

原告深圳市龙华区阿喜水果批发行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雅园四季鲜果园水果店、李磊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309162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雅园四季鲜果园水果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龙华区阿喜水果批发行支付货14467元及违约金(14467元为基数,2023916日起按照年利1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李磊磊对上述第一项中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雅园四季鲜果园水果店应给付原告深圳市龙华区阿喜水果批发行之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72元,全部由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雅园四季鲜果园水果店、李磊磊共同负担。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雅园四季鲜果园水果店、李磊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龙华区阿喜水果批发行迳付案件受理172元。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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