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2917号判决公告
作者: 李助理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0-25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12917号
李玉才:
原告郭土杰与被告李玉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309民初129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李玉才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土杰支付停运损失732.24元;
二、驳回原告郭土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郭土杰已预交,由原告郭土杰负担28元,由被告李玉才负担22元。被告李玉才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土杰迳付案件受理费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打印此页]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