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9711号判决公告

作者: 刘静涛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1-29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19711    


    曲思穆、曲卫纳、深圳市睿讯德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明辉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睿讯德科技有限公司、曲思穆、曲卫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309197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深圳市睿讯德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明辉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65692元;
    二、被告深圳市睿讯德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明辉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款65692元为基数,20241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曲卫纳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判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深圳市明辉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明辉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1482元、保全693元,均由被告深圳市睿讯德科技有限公司、曲卫纳共同负担,原告深圳市明辉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1482元、保全693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睿讯德科技有限公司、曲卫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1482元、保全69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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