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3712号判决公告
作者: 黄云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1-15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3712号
谢永峰:
原告深圳市同方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永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309民初37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谢永峰对原告深圳市同方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粤0309诉前调16788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东莞市鸿璟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货款6813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3元,全部由被告谢永峰负担。原告深圳市同方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150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谢永峰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150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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