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诉前调14131号开庭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诉前调14131号
沈红美:
申请人辽宁友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红美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0309民诉前调1413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人民币15405.04元(其中本金14999.95元、利息405.09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以尚欠代偿本金14999.95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5日起,按同期LPR的4倍(即14.6%)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4月29日逾期501天为3047.74元)和逾期利息(以利息405.09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4日起,按原贷款利息(0.0194%)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4月29日逾期440天为34.58元),共计3082.32元;3、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第一、二项总标的额暂计至2024年4月29日为:15405.04+3082.32=18487.36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关于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告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第八条,《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院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排定审判法官指导司法辅助人员和特邀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排期、送达、固定诉辩意见、证据交换、司法鉴定等工作,你若不同意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应在签收告知书当日内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4年12月09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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