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8696号判决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8696号
谭永贵:
原告庄艳与被告谭永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309民初86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谭永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庄艳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10月21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5.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计至利息达8000元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谭永贵负担。原告庄艳已预交的受理费2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谭永贵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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