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6891号判决公告

作者: 刘政传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2-03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16891    


    倪颂杰

原告深圳市鑫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倪颂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309168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倪颂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鑫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12,600元;
    二、被告倪颂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鑫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4,200元;
    三、被告倪颂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鑫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交通违法罚350元;
    四、被告倪颂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鑫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拖车2,350元;
    五、驳回原告深圳市鑫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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