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311号判决及追缴诉讼费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311号
张友春、王彩凤:
本院受理原告刘少娟诉被告张友春、王彩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被告你公告送达(2024)粤0309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友春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少娟偿还借款本金946474.64元、利息5077.3元以及利息(本金946474.64元,按照年利率15.4%,从2022年7月2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张友春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少娟支付律师费2.5万元;三、被告王彩凤对被告张友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刘少娟对被告王彩凤名下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中山路凤凰镇凤凰印象花园1幢101房[不动产权证号:苏(2021)张家港市不动产权第8250843号]拍卖、变卖、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刘少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34元,由原告刘少娟负担3490元、被告张友春及被告王彩凤负担12544元。原告刘少娟已预交受理费1765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14161元。被告张友春及被告王彩凤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12544元,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载明诉讼费用负担情况,被告你应当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2544元。限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缴款方式详见背面《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期满仍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联系人:简少琼 联系电话:12368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深 圳 市 非 税 收 入 缴 款 通 知 书
通知书号码:44030024000121824879
日期:2024年11月06日 | 金额单位:(元) | ||||||||||||
执收单位名称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执收单位编码 | 827001 | ||||||||||
缴款单位/个人 | 张友春、王彩凤 |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标准 | 数量 | 金额 | |||||||||
103040201100 | 案件受理费 | 12544 | 1 | 125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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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壹万贰仟伍佰肆拾肆元 | ||||||||||||
案 号: | (2024)粤0309民初311号 | ||||||||||||
转账缴款时必须在附言栏(用途栏、备注栏等)填写 | 深圳非税44030024000121824879 | ||||||||||||
深圳市非税收入代收专户 | |||||||||||||
序号 | 账户名称 | 账号 | 开户银行 | 咨询电话 | |||||||||
1 | 深圳市财政局 | 745864191277 | 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 | 95566 | |||||||||
2 | 深圳市财政局 | 9558854000001513733 | 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 | 0755-82407765 | |||||||||
3 | 深圳市财政局 | 75591426371058801 | 招商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 | 95555 | |||||||||
4 | 深圳市财政局 | 44201501100058888886-1001 |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 | 95533 | |||||||||
5 | 深圳市财政局 | 30200260000002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0755-22168125、0755-22166365 | |||||||||
6 | 深圳市财政局 | 443066285018150214877 | 交通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 0755-88020466 | |||||||||
7 | 深圳市财政局 | 41000500040004821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95599 | |||||||||
8 | 深圳市财政局 | 337010151200000139010008 | 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 95561、0755-82989450 | |||||||||
9 | 深圳市财政局 | 79170078801800008877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 95528 | |||||||||
10 | 深圳市财政局 | 87401022240101029356 | 民生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 0755-82806715 | |||||||||
法院经办人: 电 话:12368 |
缴款指引:
一、扫码缴款。请直接使用微信或支付宝扫描通知书右上角二维码缴款。
二、转账缴款。选择转账缴款时,请必须在附言栏 (用途栏、备注栏等)填写上列加粗的转账缴款必填信息“深圳非税4403XXXXXXXXXXXXXXXX”,且不再填写其他无关内容,否则可能导致缴款失败:请不要使用 ATM 柜员自助机转账:如缴款通知书上有缴费截止日期的请提前一个工作日完成转账。
三、公众号缴款。关注“深圳财政”公众号,进入便民服务的非税缴款界面输入缴款码等信息缴款。
四、银行网点或网银缴款。深圳市内还可在上述代收银行任一网点通过柜台办理缴款,部分代收银行已开通手机银行或网上银行缴款,可进入对应代收银行手机 APP 或网银缴款。
五、支付平台缴款。在电脑端可登入“深圳统一公共支付平台”输入缴款码等信息缴款(网址:https://public.szfb.sz.gov.cn/440300)。
六、缴费结果查询和票据获取。缴款成功后如需查询已缴信息或获取电子票据,可使用微信、支付宝再次扫描通知书右上角二维码查询缴费结果、下载电子票据:或进入“深圳财政”微信公众号,进入便民服务的非税缴款界面查询缴费结果、下载电子票据,还可以在电脑端登入上述“深圳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查询缴费结果、下载电子票据。
七、服务热线。在缴款过程中如有疑问或其他不明事项,可直接拨打非税服务热线 0755-83160036、票据热线 0755-83938969、执收单位经人电话或代收银行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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