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0008号判决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10008号
陈佳豪:
原告深圳市粤龙会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佳豪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309民初100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确认原告深圳市粤龙会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佳豪签订的《销售居间服务合同》于2023年8月18日解除;
二、被告陈佳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粤龙会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退还长期服务奖金3202.87元、违约金1152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粤龙会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由被告陈佳豪负担。原告深圳市粤龙会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被告陈佳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粤龙会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迳付案件受理费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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