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3779号判决公告
作者: 易锦霞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9-20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3779号
陈居然:
原告陈慧敏与被告伽和(深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陈居然、陈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309民初37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陈波、陈居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慧敏2023年12月课时费10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波、陈居然负担。原告陈慧敏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被告陈波、陈居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慧敏迳付50元。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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