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3779号判决公告

作者: 易锦霞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9-20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3779    

 

    陈居然

原告陈慧敏与被告伽和(深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陈居然、陈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30937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陈波、陈居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慧202312月课时10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50元,由被告陈波、陈居然负担。原告陈慧敏已预交案件受理50元,被告陈波、陈居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慧敏迳50元。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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