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诉前调11756、11760、11816、11819、11820、11821、11839号开庭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诉前调11756、11760、11816、11819、11820、11821、11839号
黄衍天、钟申才、林恩纪、黄明聪、边生槐、郭世杰、阿力木·麦麦提尼亚孜:
申请人深圳威澳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衍天、钟申才、林恩纪、黄明聪、边生槐、郭世杰、阿力木·麦麦提尼亚孜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0309民诉前调11756、11760、11816、11819、11820、11821、11839号。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培训费及利息暂计13707.88元、12832.70元、16306.57元、16407.56元、16355.28元、13499.48元、16538.33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详见附表)。现因你方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关于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文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第八条、《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院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排定审判法官指导司法辅助人员和特邀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排期、送达、固定诉辩意见、证据交换、司法鉴定等工作,你若不同意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应在签收告知书当日内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4年10月11日11时00分在本院大浪九楼第三十六审判庭(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九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林丽欣 联系电话:0755-12368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
附表
(2024)粤0309民诉前调11756号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衍天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培训费人民币13166.66元及利息541.22元(利息以13166.66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计算标准,自2022年2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4月4日),本息暂计13707.88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24)粤0309民诉前调11760号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钟申才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培训费人民币12333.34元及利息499.36元(利息以12333.34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计算标准,自2022年3月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4月4日),本息暂计12832.7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24)粤0309民诉前调11816号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林恩纪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培训费人民币15800元及利息506.57元(利息以158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计算标准,自2022年5月2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4月4日),本息暂计16306.57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24)粤0309民诉前调11819号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明聪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培训费人民币15822.22元及利息585.34元(利息以15822.22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计算标准,自2022年4月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4月4日),本息暂计16407.56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24)粤0309民诉前调11820号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边生槐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培训费人民币15800元及利息555.28元(利息以158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计算标准,自2022年4月2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4月4日),本息暂计16355.28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24)粤0309民诉前调11821号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郭世杰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培训费人民币13166.66元及利息332.82元(利息以13166.66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计算标准,自2022年7月3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4月4日),本息暂计13499.48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24) 粤0309民诉前调11839号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培训费人民币15840元及利息698.33元(利息以1584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计算标准,自2022年1月2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4月4日);本息暂计16538.33元。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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