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6271号判决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6271号
雷亚男:
原告深圳市家华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雷亚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309民初62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雷亚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家华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10月至2023年8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35688.51元、专项维修资金1982.93元;
二、被告雷亚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家华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10月至2022年1月期间水费4757.4元、垃圾处理费311.17元、排污费496.17元;
三、被告雷亚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家华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维修服务费70元;
四、被告雷亚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家华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专项维修资金、水费、垃圾处理费、排污费滞纳金(暂计至2023年8月17日的滞纳金为2975.59元,之后的滞纳金以43236.1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深圳市家华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5元,由被告负担996元,原告负担239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23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996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99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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