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6271号判决公告

作者: 易锦霞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9-18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6271    

 

    雷亚男

原告深圳市家华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雷亚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30962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雷亚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家华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20191020238月期间的物业管理35688.51元、专项维修资1982.93元;
    二、被告雷亚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家华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20191020221月期间水4757.4元、垃圾处理311.17元、排污496.17元;
    三、被告雷亚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家华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维修服务70元;
    四、被告雷亚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家华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专项维修资金、水费、垃圾处理费、排污费滞纳金(暂计2023817日的滞纳金2975.59元,之后的滞纳金43236.1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3.85%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深圳市家华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235元,由被告负996元,原告负239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1235元,由本院予以退996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99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打印此页]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