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0805号

作者: 王元熹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1-18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10805    


何世光

原告曹利平与被告何世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309108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何世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利平返还借款本 155000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 1700 元,由被告何世光负担,原告曹利平已预交的受理 1700 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何世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 1700 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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