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5424号判决公告

作者: 徐倩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1-1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15424    


林帅

原告程亮江与被告深圳市杰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30915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深圳市杰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程亮江支付租金人民32000元及滞纳金(以人民32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20246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深圳市杰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程亮江赔偿经济损失人民6800元;
    三、林帅对上述第一、二项中深圳市杰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负程亮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程亮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234元,由程亮江负担人民34元,深圳市杰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帅负担人民200元。程亮江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234元,本院予以退回人民200元。深圳市杰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帅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人民2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本院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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