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4323号判决公告

作者: 林丽欣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1-26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14323    


杨国知:

原告钟明与被告杨国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030914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杨国知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明支付停运损7688.47元;

二、驳回原告钟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88元原告钟明已预缴,由原告钟明负29元、被告杨国知负59元。被告杨国知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明迳付案件受理59元。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你自公告之日30日内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


联系人:林丽  联系电话0755-12368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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