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8993号判决公告
作者: 刘政传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2-03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18993号
朱明:
原告王雪飞与被告朱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309民初189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朱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雪飞支付货款64,500元及利息(以64,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3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雪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9元,由被告朱明负担。原告王雪飞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29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朱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429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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