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3892号送达判决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3892号
深圳利顿照明有限公司、陈群华:
原告深圳招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利顿照明有限公司、陈群华、柯遵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309民初3892号、(2024)粤0309民初3892号之一民事判决书。
(2024) 粤0309民初3892号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利顿照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招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5月至2023年8月期间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专项维修资金合计31229.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欠费总额31229.8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7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利顿照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招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元;三、驳回原告深圳招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38.85元,由原告深圳招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7.66元,被告深圳利顿照明有限公司负担711.19元。原告深圳招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11.1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利顿照明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711.19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2024)粤0309民初3892号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陈群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招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2月至2023年8月期间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专项维修资金合计34451.8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欠费总额34451.85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5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群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招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元;三、驳回原告深圳招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55.09元,由原告深圳招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60.24元,被告陈群华负担794.85元。原告深圳招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94.8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陈群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794.8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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