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9793号判决公告

作者: 易锦霞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9-18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9793    

 

    卢灿生

原告张春妮与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卢灿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30997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支付原告张春25908.42元;
    二、驳回原告张春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500元,由原告张春妮负112元,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388元。原告张春妮已预交案件受理500元,本院予以退388元。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38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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