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6193号判决公告

作者: 林丽欣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1-26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16193    


    禤卫国

原告李贤塘与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禤卫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309161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       被告禤卫国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贤塘支付停运损1098.35元;

二、       被告禤卫国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贤塘支付维修1350元;

三、       驳回原告李贤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50元原告李贤塘已预缴,由原告李贤塘负8元、被告禤卫国负42元。被告禤卫国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贤塘迳付案件受理42元,逾期不履行的,原告李贤塘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你自公告之日30日内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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