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1658号判决公告
作者: 刘静涛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9-12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11658号
刘辉:
原告刘兴兰与被告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309民初116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刘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兴兰偿还借款本金100600元;
二、被告刘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兴兰支付逾期还款利息7464.8元;
三、驳回原告刘兴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808元,由原告刘兴兰负担388元,被告刘辉负担2420元,原告刘兴兰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808元,本院予以退回2420元。被告刘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42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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