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0060号判决公告
作者: 黄云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1-13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10060号
吴梁、王寅、寅申(杭州)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深圳市米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寅申(杭州)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吴梁、王寅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309民初100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追加被告王寅、吴梁为(2023)粤0309执594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被告王寅、吴梁应分别在认缴的未出资额5万元范围内对原告深圳市米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粤0309执5948号案中未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米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221.02元,由原告深圳市米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6.02元,由被告王寅、吴梁负担1035元。原告深圳市米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1221.0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1035元。被告王寅、吴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103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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