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0060号判决公告

作者: 黄云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1-13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10060    


吴梁、王寅、寅申(杭州)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深圳市米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寅申(杭州)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吴梁、王寅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309100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追加被告王寅、吴梁为20230309594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被告王寅、吴梁应分别在认缴的未出资5万元范围内对原告深圳市米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03095948号案中未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米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1221.02元,由原告深圳市米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186.02元,由被告王寅、吴梁负1035元。原告深圳市米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1221.02元,由本院予以退1035元。被告王寅、吴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103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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