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8119号开庭公告
作者: 谢书钺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2-02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18119号
曾志军:
原告朱志飞与被告曾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0309民初1811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5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20950.72元(以55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的四倍利率计算,自2021年9月1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4月1日);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30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担保费800元;5.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各项金额暂共计共80050.72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5年1月16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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