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7605号判决公告

作者: 王元熹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1-28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17605    


    张木塘

原告骋()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木塘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30917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确认原告骋()运输有限公司和被告张木塘2022420日签订《汽车长期租赁合同》2023815日解除;
    二、被告张木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骋()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6500元;
    三、驳回原告骋()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960元,由原告骋()运输有限公司自行承826元,被告张木塘负134元。此款原告骋()运输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张木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骋()运输有限公司迳134元。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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