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309民初4987号判决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09民初4987号
吴耀光、广东润丰环保节能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杨来基与被告广东润丰环保节能实业有限公司、吴耀光、廖伍、第三人谢国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9民初49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润丰
环保节能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来基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计至2021年6月11日为2085271.2元,此后利息以本金6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廖伍、吴耀光对被告广东润丰环保节能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能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0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东润丰环保节能实业有限公司、廖伍、吴耀光负担。上述费用原告杨来基已预交受理费90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广东润丰环保节能实业有限公司、廖伍、吴耀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90800元、保全费5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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