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5597号判决公告

作者: 郝天龙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1-18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15597    


彭帅

原告林丽菲与被告彭帅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309155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彭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林丽3077.51元;二、驳回原告林丽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50元,由原告林丽菲负7元,被告彭帅负43元,被告彭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林丽43元。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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