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6228号判决公告

作者: 黄云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1-08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16228    


林弘凯

原告谢惠杰与被告林弘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309162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林弘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惠杰偿还借9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9000元为基数,202474日起按年利3.4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50元,原告谢惠杰已预交,全部由被告林弘凯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谢惠杰。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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