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诉前调15180号开庭公告

作者: 陈晖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8-27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诉前调15180号    

    谢佳琦:

申请人吴禹辰与被申请人谢佳琦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0309民诉前调1518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本金69436元和利息25033.96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误工费30000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个人信用信誉受损费20000元;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交通费用40000元。现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关于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告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第八条,《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院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排定审判法官指导司法辅助人员和特邀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排期、送达、固定诉辩意见、证据交换、司法鉴定等工作,你若不同意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应在签收告知书当日内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4年10月31日15时30分在本院观澜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打印此页]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