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7576号判决公司

作者: 黄云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1-25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17576    


正阳(深圳)鲜果俏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叶艳兰与被告正阳(深圳)鲜果俏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309175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正阳(深圳)鲜果俏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叶艳兰支付租150000元、截2024411日的租金违约44222024412日起的租金违约金(15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正阳(深圳)鲜果俏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叶艳兰支付水电费、物业管理22066.46元;
    三、被告正阳(深圳)鲜果俏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叶艳兰支付律师15000元;
    四、驳回原告叶艳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能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5143元,由原告叶艳兰负1299元,由被告正阳(深圳)鲜果俏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3844元。原告叶艳兰已预交受理5143元,由本院退3844元。被告正阳(深圳)鲜果俏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384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350元,原告叶艳兰已预交,由正阳(深圳)鲜果俏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叶艳兰。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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