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9124号判决公告

作者: 盛琨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2-02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19124    


    邓剑平

原告邓昌宏与被告邓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30919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邓剑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昌宏返还借50000元;
    二、被告邓剑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昌宏支付利息(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20201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邓昌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1264元,由原告负14元,被告负1250元。公告2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受理1250元,本院予以退回;公告250元,由被告向原告迳付。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125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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