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7930号判决公告

作者: 刘静涛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1-08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17930    


林胜美

原告庄素叶与被告林胜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309179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林胜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庄素叶偿还借款本16700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218元、公告300元由被告林胜美负担,原告庄素叶已预交的案件受理218元,本院予以退回。原告庄素叶已预交的公告300元,由被告林胜美迳付给原告庄素叶。被告林胜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21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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