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6188号判决公告

作者: 林丽欣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1-26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16188    


卢建由

原告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益湖烟酒行与被告卢建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309161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       被告卢建由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益湖烟酒行支付货18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本18000元,按20243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3.45%20244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       驳回原告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益湖烟酒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303元,由原告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益湖烟酒行负32元、被告卢建由负271元。原告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益湖烟酒行已预缴受理303元。被告卢建由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益湖烟酒行迳付案件受理271元。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你自公告之日30日内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


联系人:林丽  联系电话0755-12368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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