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6923号判决公告

作者: 伍圣权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1-07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16923    


乔星电子黄梅有限公司

原告鼎芯国际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乔星电子黄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309169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确认原告鼎芯国际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乔星电子黄梅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202437日解除;
    二、被告乔星电子黄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鼎芯国际贸易(深圳)有限公司退还货17,500元及支付违约1,750元,共19,2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70元,由被告乔星电子黄梅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鼎芯国际贸易(深圳)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7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乔星电子黄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7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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