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诉前调15113号开庭公告

作者: 王元熹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9-2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诉前调15113号    

    陈顺荣:

原告深圳市龙华区观澜合兴不干胶纸经销部与被告陈顺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0309民初1604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445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式:以44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暂计至2024年5月10日为6191.35元);以上暂合计为:50691.35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文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4年11月08日11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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