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9354号判决公告
作者: 徐倩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1-11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19354号
周振峰:
原告孙晓驰与被告周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309民初19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周振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孙晓驰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8848.70元并支付利息(以人民币3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65%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以人民币68848.7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45%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孙晓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85元,由周振峰负担。孙晓驰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85元,本院予以退回。周振峰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8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本院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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