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诉前调15119号开庭送达公告

作者: 冼桂芬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0-18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民诉前15119    

陈超林

申请人李炳文与被申请人陈超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0309民诉前15119号。李炳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陈超林偿还支17045元整(大写:壹万柒仟零肆拾伍元整)其中主欠14300元整(大写:壹万肆千叁佰元整)另加利2745元(大写:贰千柒佰肆拾伍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关于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告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文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第八条,《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院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排定审判法官指导司法辅助人员和特邀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排期、送达、固定诉辩意见、证据交换、司法鉴定等工作,你若不同意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应在签收告知书当日内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202412030945分在本院第三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本院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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