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8992号判决公告

作者: 刘政传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2-03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18992    


    刘登伟

原告许凯森与被告刘登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309189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刘登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凯森支付借款本107,000元及利息(107,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3.7%202273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2,579元,由被告刘登伟负担。原告许凯森已预交的案件受理2,579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刘登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2,579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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