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8992号判决公告
作者: 刘政传 信息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2-03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18992号
刘登伟:
原告许凯森与被告刘登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309民初189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刘登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凯森支付借款本金107,000元及利息(以107,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自2022年7月3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9元,由被告刘登伟负担。原告许凯森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79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刘登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579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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