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诉前调22293号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诉前调22293号
杨勇:
申请人中工(深圳)钻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春桥、杨勇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4)粤0309民诉前调2229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追加被告一黄春桥为(2023)粤0309执8733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2022)粤0309民初13349号判决书广东乔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所负债务在其认缴出资25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偿清偿责任;2、请求贵院追加被告二杨勇为(2023)粤0309执8733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2022)粤0309民初13349号判决书广东乔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所负债务在其认缴出资25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偿清偿责任;3、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追加执行人与原被执行人承担。以上暂计为:108389.22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广东乔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年1月11日,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22)粤0309民初13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乔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工(深圳)钻具实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9450元及违约金(以794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的标准,自2022年3月29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8元,原告自行承担447元,由被告负担2741元。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274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74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书发生效力后,原告依据该判决书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3)粤0309执8733号,广东乔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支付任何本金与利息。广东乔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贵院向原告送达(2023)粤0309执8733号案件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经原告查询,广东乔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03月01日设立,注册资本500万元,由被告黄春桥、杨勇投资设立,被告黄春桥以货币的形式认缴出资250万元,占股50%,被告杨勇以货币的形式认缴出资250万元,占股50%。广东乔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章程规定:第十四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者依法解散清算时,如资不抵债,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应先缴足出资。且内档材料未见被告黄春桥、杨勇的《出资证明书》材料证实二人的实缴出资情况。故原告有理由怀疑二被告黄春桥、杨勇并未实际进行出资,并且依据章程约定,在公司资不抵债时,二人作为股东应当先缴足出资,在其认缴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原告于2023年12月13日向贵院申请追加被告黄春桥、杨勇为(2023)粤0309执8733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在其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九江不倒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贵院于2024年8月28日向原告送达(2024)粤0309执异2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中工(深圳)钻具实业有限公司的追加申请。截止2024年8月30日,(2022)粤0309民初13349号判决书广东乔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所负债务为79450元及违约金28939.22元(以794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的标准,自2022年3月29日起暂计至2024年8月30日止,计28939.22元),以上合计108389.2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黄春桥应在其认缴而未缴的2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杨勇清在其认缴而未实缴的2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基于上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4年11月28日09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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